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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張以岳

  • 當事人
    A0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案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 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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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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