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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76號

保全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李育任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歐素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觀諸上開規定,利害關係人於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始得聲請法院裁定為保全處分,倘若法院已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後,除法院得依職權為保全處分外,利害關係人尚不得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為保全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並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裁定認可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確定,聲請人業已履行更生方案完畢在案。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榮行銷公司)再向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執行聲請人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保險公司)之解約金,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准許停止本件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債權人萬榮行銷公司聲請執行聲請人對全球人壽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解約金,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司執字第57211號清償債務執行案卷核閱無訛,自堪認定。惟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6年2月14日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裁定自106年2月14日上午10時開始更生程序,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裁定認可聲請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此有上開2則裁定在卷可參。依消債條例第19條之文義解釋,既明定以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限,則法院自無於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後」,再為保全處分之可能,則聲請人上開更生事件之聲請,既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已認可更生方案,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於開始更生程序後,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保全處分,於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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