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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李宛臻
  •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黃俊智、伍維洪、賴進淵、周添財、蔡明修、林淑真、陳佳文、施俊吉、洪文興、吳統雄、呂豫文、陳雨利、李明新、今井貴志、陳瑞興

  •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賴塘中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賴宜眞星展陳正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映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羅明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何衣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穎聰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怡君
  • 被告
    李青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青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賴塘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宜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陳映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羅明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何衣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青燕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以11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7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3年12月2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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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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