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彥頴
- 代理人
- (法扶律師) 趙禹任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黃增南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曾富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念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葉佐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水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陳彥頴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1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6月2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