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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廖鈞霖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陳鳳龍、唐念華、黃男州、郭水義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增南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曾富麟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葉佐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彥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彥頴 代 理 人 (法扶律師) 趙禹任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增南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曾富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彥頴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1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6月2日確 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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