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廖鈞霖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陳鳳龍、唐念華、黃男州、郭水義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增南、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曾富麟、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葉佐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彥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彥頴 代 理 人 (法扶律師) 趙禹任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增南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曾富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彥頴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1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6月2日確 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洪甄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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