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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2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李宛臻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邱駿紳
代理人
陳永群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楊耀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債權人屏東縣萬巒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
代理人
陳俐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沈中玄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呂亮毅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葉佐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戴英花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代理人
李咨儀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前列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共同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邱駿紳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0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10月20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上開案件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可參,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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