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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李宛臻

  • 當事人
    林旭仁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于容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行正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歐俐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簡旭文、陳冠翰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葉佐炫、喬湘秦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映均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星展陳正欽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怡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旭仁 代 理 人 杜貞儀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于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歐俐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陳冠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陳映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旭仁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以11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3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11月11 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上開案件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可參,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民事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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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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