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廖鈞霖
- 法定代理人謝娟娟、周添財、曹為實、楊文鈞、林淑真、俞宇琦、今井貴志、郭倍廷、張司政、楊智能、莊仲沼、宋耀明、曾慧雯、余東榮
- 當事人蕭玉眞、許飛陽、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佳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呂亮毅、陳冠翰、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鄭穎聰、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戴安妤、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蕭玉眞 代 理 人 許飛陽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佳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陳冠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即 債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蕭玉眞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另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復為同條例第133 、134 條所明定。 二、經查: ㈠聲請人前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裁定自 民國112年6月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聲請人清算 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各相對人共受償新臺幣(下同)85,628元後,本院於114年2月25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 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等情,業據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㈡關於聲請人於開始清算程序後迄今之收入部分,聲請人因須照顧中風之配偶無法外出工作,另因健康因素亦已無從事家庭手工,每月由其子資助生活費8,000元,業據其陳明在卷 ,並有診斷證明書、資助切結書可佐,且聲請人112、113年所得僅有575元、213元,現投保勞保於屏東縣食品代工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經本院調取其之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核閱無誤,堪認聲請人未受僱於任何公司或商號,其所稱所得情形堪信屬實。至聲請人之支出部分,聲請人陳稱每月必要支出共為8,500元, 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惟低於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112、113、114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之數額17,076元、17,076元、18,618元,應屬確實。足見聲請人於收入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 之數額後,已無餘額,是本件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應不予 免責規定之適用餘地。 ㈢然查: ⒈按債務人故意於財產狀況、收入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違反本條例第9條第2項到場義務、第41條出席及答覆義務、第81條第1項提出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 清冊義務、第82條第1項報告義務、第89條生活儉樸及住居 限制義務、第101條提出清算財團書面資料義務、第102條第1項移交簿冊、文件及一切財產義務、第103條第1項答覆義 務、第136條第2項協力調查義務等,勢必影響清算程序之進行,為使債務人盡其法定義務,俾清算程序順利進行,亦不宜使債務人免責,此觀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立法理由甚明。又債務人違反第8款所列法定真實陳述、提出、答覆、說 明、移交、生活儉樸、住居限制及協力調查等義務,須造成債權人受有損害,或對於程序順利進行發生重大影響,法院始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修正理由參照)。 ⒉聲請人名下本有台南巿新營區王公段647地號土地及同段494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然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110 年3月21日已出售他人,並於110年5月26日得款658,335元(與其父蕭天右共有部分一同出售,價金共計395萬元),並 將所得價金其中500,335元無償贈與蕭天右,聲請人嗣於111年7月11日聲請本件清算,迄本院審理清算聲請之際,命聲 請人釋明聲請清算前二年內之財產狀況是否有變動及補正相關資料,聲請人亦未表明系爭不動產業已出售之事,本院遂依此判斷其財產狀況,並准予開始清算,直至清算執行程序終結後,本院審理有無不免責事由時,再次命聲請人釋明聲請清算前二年內之財產狀況是否有變動,聲請人始於114年8月27日具狀陳報有出售系爭不動產之情事,並於114年9月24日調查程序說明前開售地始末,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本院111年9月21日函文、聲請人111年10月12日陳報狀、郵 局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14年8月11日函文、聲請人114年8月27日補正狀、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暨買賣價金履保證委任書、調查筆錄等件在卷足參。聲請人固稱其父患有心臟病急需治療,其留存必須生活費後將剩餘價金50餘萬元交由其父支出醫療費用,並提出診斷證明書乙份為證,該診斷證明書雖記載其父於111年1月3日經急診入院並當日接受心導管介入治 療、冠狀動脈氣球擴張術及冠狀動脈支架置放,術後住加護病房後轉普通病房,同年1月5日出院,然觀其就診日期距出售系爭不動產已有相當時日,且系爭不動產出售之大部分價金應由其父取得,聲請人並未說明及舉證有何原因需由聲請人資助父親醫療費,則聲請人主張該價金係交予其父做為醫療費用之真實性,即非無疑,本院自難僅憑該紙診斷證明書,逕信為真。從而,聲請人違反據實報告義務,對程序順利進行發生重大影響,亦致債權人受有損害,聲請人就此復未提出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之證明,核與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不免責之事由相當,且難認情節輕微,依前揭條文規定,本院即應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定。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所定不應免責之情形,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應不免責。又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如附表所示,依消債條例第142條之規 定,可再行聲請法院裁定免責,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洪甄廷 附表: (單位:新臺幣) 編號 普通債權人 債權總額 債權比率 分配總額 第142 條所定債權額20% 繼續清償至第142 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 1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8,567元 2.01% 1,717元 81,713元 79,996元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95,421元 10.78% 9,228元 439,084元 429,856元 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15,621元 7.44% 6,372元 303,124元 296,752元 4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91,985元 29.91% 25,607元 1,218,397元 1,192,790元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32,600元 3.11% 2,659元 126,520元 123,861元 6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70,855元 4.77% 4,082元 194,171元 190,089元 7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147,030元 15.45% 13,228元 629,406元 616,178元 8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9,624元 1.03% 881元 41,925元 41,044元 9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23,000元 1.09% 937元 44,600元 43,663元 10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276,502元 6.27% 5,367元 255,301元 249,934元 11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84,549元 1.89% 1,616元 76,910元 75,294元 12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30,796元 1.13% 970元 46,159元 45,189元 13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880,710元 4.32% 3,702元 176,142元 172,440元 1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1,682元 4.57% 3,916元 186,337元 182,421元 15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271,922元 6.24% 5,346 254,384 元 249,038元 總計 20,370,864元 100% 85,628元 4,074,173元 3,988,545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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