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1號
- 原告
- 弘昊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思翰
- 被告
- 逸森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世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顧問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2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顧問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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