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8號
- 原告
- 陳洪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享家不動產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鄭明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