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薛侑倫

原告
陳洪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享家不動產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鄭明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