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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曾士哲
  • 法定代理人
    張國榮、楊文仁

  • 原告
    松崗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鑫恆睿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松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榮 被 告 鑫恆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恆睿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7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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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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