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0號
- 原告
- 松崗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榮
- 被告
- 鑫恆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恆睿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5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恆睿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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