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5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劉佳燕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被告
威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孝昌
被告
陳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5萬8,42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加計原告請求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並計算至本件起訴前(即民國114年3月10日)之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8萬5,238元(計算式:本金1,658,426元+利息22,343元+違約金4,469元=1,685,238元,利息、違約金計算詳如附表二),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8萬5,238元,應繳納裁判費2萬1,27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萬0,922元外,尚應補繳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元,新臺幣)
編號  本 金 計算 類別   起算日 截止日 利率 (週年利率)  1 1,423,535元 利息 113年11月7日 清償日 4.62%  2 1,423,535元 違約金 113年11月7日 清償日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 
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  本金 計算起訖日 週年 利率   金額  1 利息 1,423,535元 113年11月7日至114年3月10日 4.62% 22,343元  2 違約金 1,423,535元 113年11月7日至114年3月10日 0.924% 4,469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