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5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被告
- 威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孝昌
- 被告
- 陳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5萬8,42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加計原告請求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並計算至本件起訴前(即民國114年3月10日)之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8萬5,238元(計算式:本金1,658,426元+利息22,343元+違約金4,469元=1,685,238元,利息、違約金計算詳如附表二),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8萬5,238元,應繳納裁判費2萬1,27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萬0,922元外,尚應補繳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元,新臺幣) 編號 本 金 計算 類別 起算日 截止日 利率 (週年利率) 1 1,423,535元 利息 113年11月7日 清償日 4.62% 2 1,423,535元 違約金 113年11月7日 清償日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 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 本金 計算起訖日 週年 利率 金額 1 利息 1,423,535元 113年11月7日至114年3月10日 4.62% 22,343元 2 違約金 1,423,535元 113年11月7日至114年3月10日 0.924% 4,4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