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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
    郭欣怡
  • 法定代理人
    黃玉婷

  • 當事人
    穩勝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穩勝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曉盈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703號),因被告已於20日不變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0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萬0,4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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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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