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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0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劉佳燕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連瑤姿
被告
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秀娟

陳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70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加計原告請求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並計算至本件起訴前(即民國114年4月17日)之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96萬9,676元(計算式:本金13,700,000元+利息248,959元+違約金20,717元=13,969,676元,利息、違約金計算詳如附表二),應繳納裁判費15萬3,43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萬1,060元外,尚應補繳2,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元,新臺幣)
編號  本 金 計算 類別   起算日 截止日 利率 (週年利率)  1 5,700,000元 利息 113年10月31日 清償日 3.63%  2 5,700,000元 違約金 113年12月1日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 3 4,000,000元 利息 113年9月30日 清償日 3.67% 4 4,000,000元 違約金 113年10月31日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 5 1,000,000元 利息 113年10月31日 清償日 3.67% 6 1,000,000元 違約金 113年12月1日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 7 3,000,000元 利息 113年9月30日 清償日 3.39% 8 3,000,000元 違約金 113年10月31日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 
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  本金 計算起訖日 週年 利率   金額  1 利息 5,700,000元 113年10月31日至114年4月17日 3.63% 95,802元  2 違約金 5,700,000元 113年12月1日至114年4月17日 0.363% 7,823元  3 利息 4,000,000元 113年9月30日至114年4月17日 3.67% 80,438元  4 違約金 4,000,000元 113年10月31日至114年4月17日 0.367% 6,797元  5 利息 1,000,000元 113年10月31日至114年4月17日 3.67% 16,993元  6 違約金 1,000,000元 113年12月1日至114年4月17日 0.367% 1,388元  7 利息 3,000,000元 113年9月30日至114年4月17日 3.39% 55,726元  8 違約金 3,000,000元 113年10月31日至114年4月17日 0.339% 4,7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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