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0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連瑤姿
- 被告
- 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秀娟
陳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70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加計原告請求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並計算至本件起訴前(即民國114年4月17日)之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96萬9,676元(計算式:本金13,700,000元+利息248,959元+違約金20,717元=13,969,676元,利息、違約金計算詳如附表二),應繳納裁判費15萬3,43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萬1,060元外,尚應補繳2,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元,新臺幣) 編號 本 金 計算 類別 起算日 截止日 利率 (週年利率) 1 5,700,000元 利息 113年10月31日 清償日 3.63% 2 5,700,000元 違約金 113年12月1日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 3 4,000,000元 利息 113年9月30日 清償日 3.67% 4 4,000,000元 違約金 113年10月31日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 5 1,000,000元 利息 113年10月31日 清償日 3.67% 6 1,000,000元 違約金 113年12月1日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 7 3,000,000元 利息 113年9月30日 清償日 3.39% 8 3,000,000元 違約金 113年10月31日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 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 本金 計算起訖日 週年 利率 金額 1 利息 5,700,000元 113年10月31日至114年4月17日 3.63% 95,802元 2 違約金 5,700,000元 113年12月1日至114年4月17日 0.363% 7,823元 3 利息 4,000,000元 113年9月30日至114年4月17日 3.67% 80,438元 4 違約金 4,000,000元 113年10月31日至114年4月17日 0.367% 6,797元 5 利息 1,000,000元 113年10月31日至114年4月17日 3.67% 16,993元 6 違約金 1,000,000元 113年12月1日至114年4月17日 0.367% 1,388元 7 利息 3,000,000元 113年9月30日至114年4月17日 3.39% 55,726元 8 違約金 3,000,000元 113年10月31日至114年4月17日 0.339% 4,7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