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簡光昌
- 當事人許振鴻即吉鴻工程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 告 許振鴻即吉鴻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百興即赫揚建材工程行、陳郁玟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6,3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0,922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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