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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4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簡光昌

原告
王德厚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家慶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仍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9萬元,及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除本金外,應併計原告起訴前(即114年6月18日前)之孳息(如附表)。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13萬2,373元【計算式:0000000+42373=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38。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209萬元  114年1月21日 114年6月17日 (148/365) 5% 4萬2,373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x計算基數x年息,不滿1元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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