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曾士哲
- 當事人許峻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 告 許峻挺 被 告 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 鎮○○段000地號土地,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40,0 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以塗銷,而系爭供擔保物價額為612,907元(計算式:56.23㎡10,900元=612,907元),顯低於系爭 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供擔保物價額為準,核定為612,907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上開期限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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