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0號
- 原告
- 彭翊琁
- 訴訟代理人
- 陳星宇律師
- 被告
- 黃中人
黃上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黃中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萬8,54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被告黃上晉應給付原告14萬6,1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4,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