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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8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薛侑倫

原告
葉來泉
原告
葉德來
原告
黃聯和
原告
葉文雄
原告
葉金勝
原告
葉權儇
原告
葉穰潁
原告
葉金春
原告
葉玉珠
原告
葉玉美
原告
葉玉琴
原告
葉竣成
原告
葉琮富
原告
葉琮閔
原告
葉莊桂珠
原告
葉志榮
原告
葉進益
原告
葉芯瑜
原告
葉建志
原告
葉佳怡
原告
黃一軒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及提出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到院,並據以具狀更正被告資料。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樹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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