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號
- 原告
- 鼎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珮緁
- 訴訟代理人
- 陳祥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萬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10萬元以下部分加徵10分之5,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以陳祥聲為訴訟代理人,惟並未提出委任狀,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