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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4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劉千瑜

原告
鄒妍淋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雍峻即林子翃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萬7,0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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