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凃春生
- 原告張萍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 告 張萍亞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 號0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佩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記載被告陳佩吟之住所或居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並補正被告陳佩吟之住、居所(可參考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向香奈兒有限公司函查所得資料),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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