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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9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茂亭

原告
蕭煥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莊弘龍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莊弘龍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莊弘龍給付新臺幣(下同)72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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