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9號
- 原告
- 正大汽車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邱明雄
- 訴訟代理人
- 潘正屏律師
- 被告
-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被告
- 呂昭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94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9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1,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