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侵占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李育任

  • 當事人
    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林崑狄陳秀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堅 原 告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玟德 被 告 林崑狄 陳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侵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依上開規定,利息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9 日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9萬6,340元、32萬3,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二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黃依玲 附表一:原告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 算 本 金 起 算 日 終 止 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 付 總 額 項目1(請求金額6,189萬9,686元) 1 利息 6,189萬9,686元 113年12月2日 114年9月9日 (282/365) 5% 239萬1,193.35元 小計 239萬1,193.35元 合計 6,429萬879元 附表二: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 算 本 金 起 算 日 終 止 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 付 總 額 項目1(請求金額3,203萬5,000元) 1 利息 3,203萬5,000元 113年12月2日 114年9月9日 (282/365) 5% 123萬7,516.44元 小計 123萬7,516.44元 合計 3,327萬2,516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