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號
- 原告
- 蔡振興
- 被告
- 龍駿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駿
- 被告
- 盛世建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移公司地址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其公司登記地址(即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00○0號3樓)遷離至其實際營業地址。核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依原告主張及提出之證據,尚無法審酌其因此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值,而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