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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簡光昌
  • 法定代理人
    郭濰榤

  • 原告
    臺灣骨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2號 原 告 臺灣骨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濰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鍾瑞嶂即國仁醫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19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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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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