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薛侑倫
- 當事人陳李秋珠、與相對人詮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李秋珠 抗告人與相對人詮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14年度補字第63 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6日本院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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