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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薛侑倫

  • 當事人
    陳李秋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陳李秋珠 訴訟代理人 黃頌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詮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6及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詮盛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屏東縣琉球鄉農會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 0地號土地上,分別擔保債權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普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系爭供擔保物價額為223,648元【計算式:192.8×6,400×435/2400=223,648元】,低於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3,100 ,000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額為準,核定為223,6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詮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盧福建(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被告屏東縣琉球鄉農會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慶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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