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7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薛侑倫

原告
陳梅香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海洋世紀遊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0,000元及自114年11月起迄115年5月止,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原告300,000元,及依附表所示各月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006,576元【計算式:3,000,000+利息6,576=3,006,5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1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6,600元,尚應補繳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