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7號
- 原告
- 陳梅香
- 訴訟代理人
- 許龍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海洋世紀遊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0,000元及自114年11月起迄115年5月止,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原告300,000元,及依附表所示各月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006,576元【計算式:3,000,000+利息6,576=3,006,5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1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6,600元,尚應補繳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