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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4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薛侑倫

原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訴訟代理人
許伊妘

陳致均

張微茜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青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1,4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吳青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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