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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彭聖芳

原告
廖釨沄
訴訟代理人
潘來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洲有限公司、張文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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