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凃春生
- 法定代理人劉光哲
- 原告煜佳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7號 原 告 煜佳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哲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震漢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7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1,68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3萬186元,尚應補繳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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