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73號
- 原告
- 聯銘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忠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國仁醫院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41,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75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1,4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