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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7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薛侑倫

上訴人
即被告
阮氏紅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氏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8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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