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豐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秀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於民國115年5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
,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
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
,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
裁判費。又上訴人係就對被上訴人李秀蕊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
訴訟標的金額即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
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