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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4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彭聖芳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勝海
被告
宇通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翁小庭即翁睿妤
被告
陳家寧即陳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6萬6,6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6萬6,6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正,為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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