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4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洪勝海
- 被告
- 宇通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翁小庭即翁睿妤
- 被告
- 陳家寧即陳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6萬6,6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6萬6,6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正,為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