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宛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5,5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75元,上訴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