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彥宗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育晨
謝元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規定,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4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926元,並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2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