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敏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怡雅
王怡雯
王怡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90,492元,上訴人受全部敗訴之判決而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