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98號
- 原告
- 潘聖明
- 被告
- 潘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8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38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萬3,650元及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7,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