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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98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劉佳燕

原告
潘聖明
被告
潘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8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38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萬3,650元及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7,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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