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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李育任
  • 法定代理人
    謝惠雯

  • 原告
    高鳳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慧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慧萍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高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惠雯 訴訟代理人 吳承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捌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175元,惟上訴人提起上訴時繳納9,855元,溢繳4,680 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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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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