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慧萍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鳳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惠雯
- 訴訟代理人
- 吳承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捌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惟上訴人提起上訴時繳納9,855元,溢繳4,68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