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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6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簡光昌

原告
陳蔣進
原告
郭癸伶
被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中正區,有被告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網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本件本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36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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