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00號
- 原告
- 蔡恩凱
- 被告
- 王荷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法院定期命為補正而未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以114年度補字第29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460元,該裁定並於民國114年6月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可佐,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