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醫字第3號
- 原告
- 桞慧敏
- 訴訟代理人
- 徐肇謙律師
- 被告
- 李奕德即佳麗醫美診所
- 訴訟代理人
- 陳岳瑜律師
丁嘉玲律師
黃于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付屏東縣政府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解會調解。
本件訴訟程序於第一項調解期間停止進行。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本法申請調解,不適用醫療法第99條第1項第3款及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起訴,第一審法院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就本件醫療爭議未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依同條第2項規定,本院應移付管轄之醫療爭議調解會先行調解,而依同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醫療爭議調解應由屏東縣政府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管轄,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將本件移付管轄之屏東縣政府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且調解期間本件訴訟程序停止進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