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介鈞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丁○○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8 月4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5、編號31、編號33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各欄位內容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揭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更正前 更正後 25 聯華電子股票(2000股)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00股) 31 漢磊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股票(3000股)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000股) 33 振曜科枝脸份有限公司股票(80股) 振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