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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李育任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謝銘軒
被告
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侯國源
被告
侯文勲靟

許妡芙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1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

㈠聲明第1項即附表所載起訴前孳息新臺幣(下同)2萬776元、違約金2,707元,及聲明第2項即附表所載起訴前孳息8萬3,104元、違約金1萬827元係如何計算而得。

㈡本件原告是否僅請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本件尚有上開應查明之事項,爰依法再開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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