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簡光昌
- 法定代理人林學智
- 原告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學智 訴訟代理人 汪海清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何依典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玟傑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 黃祈綾律師 高偉傑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14日下午4時,在本 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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