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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簡光昌

上訴人
即原告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學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管理處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29萬7,1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萬6,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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