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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陳怡先

聲請人
沈進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4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爰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小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申請書,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裁定於113 年11 月13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14 年2 月13 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6066-5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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