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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李珮妤

  • 原告
    楊智宏即新東奇企業社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楊智宏即新東奇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劉毓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台幣) 1 鼎信營造有限公司施正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4年4月30日 48,405元 MX0837640 新東奇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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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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